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运行流程模板
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一)行政许可事项(10项)
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2、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子项(1)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2)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4、关闭、闲置、拆除环卫设施许可;
子项(1)关闭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2)闲置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3)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5、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6、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7、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8、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子项(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
(2)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许可
9、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许可
10、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
(二)行政处罚事项(93项)
1、对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处罚;
2、对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3、对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4、对施工单位未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的处罚;
5、对施工单位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的处罚;
6、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7、对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未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8、对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处罚;
9、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的处罚;
10、对未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处罚;
11、对餐饮经营服务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的处罚;
12、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13、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14、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未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与生活垃圾混倒的处罚;
15、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出现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的处罚;
16、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17、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18、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19、对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或擅自设立废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20、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21、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或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22、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23、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24、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25、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26、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27、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28、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29、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30、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31、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32、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自身义务的处罚;
33、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规定、技术标准履行自身义务的处罚;
34、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35、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36、对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的处罚;
37、对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38、对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不及时维修和更换行为的处罚;
39、对未按照批准内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处罚;
40、对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41、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处罚;
42、对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43、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44、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未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45、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46、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等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47、对机动车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停放等行为的处罚;
48、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49、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50、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的处罚;
51、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52、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处罚;
53、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54、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55、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处罚;
56、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57、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58、对建筑施工单位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59、对向城市市区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60、对于市区占道经营、游散摊点、场外(店外)经营的无照商贩的处罚;
61、对擅自改变登记经营场所,随意在市区广场、主次干道、小街小巷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点经营的经营户的处罚;
62、对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任意停放防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63、对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处罚;
64、对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65、对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区内的树木的处罚;
66、对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的处罚;
67、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68、对擅自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69、对饲养人不及时清除宠物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粪便行为的处罚;
70、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71、对城市道路设计、施工违规行为的处罚;
72、对未及时补缺或修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73、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行为的处罚;
74、对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行为的处罚;
75、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设置广告等辅助物,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76、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77、对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作业)或者需要变更但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78、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桥梁上通行行为的处罚;
79、对承载能力下降的城市桥梁不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和不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行为的处罚;
80、对判定为危桥,不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行为行为的处罚;
81、对在危险排除前使用或转让城市桥梁行为的处罚;
82、对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造成路面损坏的处罚;
83、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84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85、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86、违反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五条,未在显着位置明示设施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的处罚;
87、违反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五条,擅自改变停车设施用途的处罚;
88、违反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六条,不按照规定在城市道路沿线区域停放车辆的处罚;
89、违反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六条,不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用的处罚;
90、违反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的处罚;
91、违反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占用、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处罚;
92、违反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的设备设施的处罚;
93、对不按规划进行绿化建设,致使绿地面积减少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事项(3项)
1、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2、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
3、强制查封施工现场。
(四)行政检查事项(7项)
1、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的检测;
2、环境照明(亮化)规划监督管理;
3、对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4、建筑垃圾(渣土)密闭化运输监督管理;
5、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的规划和建设的监督、检查、指导;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区住宅区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及施工的监督检查;
7、城市绿地养护的监督、检查、指导。
(五)行政确认事项(11项)
1、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认;
2、对生活垃圾倾倒地点和方式的确认;
3、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资格核准;
4、对建设市容环卫设施验收的确认;
5、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6、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7、环境照明(亮化)规划设置审批;
8、亭棚设置审批;
9、城区道路机械化洗扫、洒水作业及交通护栏清洗;
10、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
11、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档案备案。
(六)行政征收事项(6项)
1、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
2、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的征收;
3、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
4、异地绿化补偿费征收。
5、户外广告设置费;
6、市政设施建设费;
(七)行政奖励事项(2项)
1、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2、对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和绿色社区考核,上报市人民政府授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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