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家洲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和完善随州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市区管理体制不畅,权责不清”问题
(一)关于建筑渣土管理执法体制不畅、权责不清问题。根据2024年5月21日《中共随州市委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随发〔2024〕3号)文件精神,市本级不再保留市城市管理执法渣土大队,将其承担的除高新区外的城区范围内渣土执法职贵下沉曾都区。目前,城区除高新区外的建筑渣土管理执法全部由曾都区城管执法局行使,因此,建筑渣土管理体制已全部理顺。
(二)关于建议中提到的“24条背街小巷”移交管护问题。接到提案后,市城管执法委党组高度重视,安排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科对全市大街小巷进行统计,凡未移交的列出清单,按照全市中心城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的统一安排,组织市政服务中心验收后按程序统一移交。但从5月开始,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第三轮改革全面启动,此项工作暂时中止。5月21日,《中共随州市委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随发〔2024〕3号)中明确将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职责划归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将随州市市政服务中心调整为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所属事业单位(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科一并划转为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内设科室)。鉴于此,建议曾都区政府与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对接相关移交事宜。
(三)关于建议中提到的“迎宾大道、炎帝大道提档升级后管护”问题。自2019年以来,我委白云公园已对上述绿化工程接收、代管,对死亡苗木持续清除,对色块根据时令实施修剪,该问题已得到圆满解决。
二、关于“审批监管机制不协调,边界不明”问题
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随办文〔2019〕31号)第三条第(十二)项:“有关职责分工。跨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移交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以及其对行政处罚的监管主体,监管责任不变。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与城管执法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机制,主动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认定和技术核准,配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做好综合执法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仍然应承担监管职责。截至目前,我委仅在环卫、园林领域有监管、审批职责。关于燃气方面,2023年3月22日市政府关于理顺城区燃气监管执法体制专题会议纪要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燃气的(审批)监督管理,对城市燃气领域的违法行为认定进行技术支持,配合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城市燃气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全市燃气领域行政处罚的衔接、指导、协调,以及全市燃气领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曾都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行政中心城区及所辖区域的燃气安全行政处罚权。因此,上述“三定方案”和“专题会议纪要”对相关部门职责予以明确。
三、关于“市级保障要素不到位,财政与事权不匹配”问题
本轮机构改革实行以县(市、区)为主的行政执法体制,市级不再保留执法队伍。《改革意见》明确:市级城管部门职责主要为承担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和行业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县市区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并监督考核,负责跨区域城管执法指挥调度和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工作。区级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城市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接受市城管委的执法督查、统一指挥、业务指导,形成以区为主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市委编办还将以“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市、区、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限和职责范围,对市城管执法委、区城管执法局职能职责进行调整和明确。
建议中提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运”问题,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水费代征的方式每月每户6元,该费用主要用于将垃圾中转站的垃圾转运至垃圾焚烧厂并进行焚烧处理,不包含从居民小区至垃圾中转站之间的垃圾运输费。针对城区部分“三无”小区垃圾清运不规范的问题,我委高度重视,多次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会商,积极推动问题解决,计划将城区居民小区垃圾清运工作纳入下一轮(2025年)城区环卫市场化外包范畴。
城市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参与配合。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在今后城管执法中,我委将主动与自然资源、住建、公安、消防、曾都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城区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业主委员会)等部门对接沟通,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齐抓共管,对城市管理中的各类突出问题做到早预防、早制止、早处理,不断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感谢你们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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