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九条之规定,现将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机构改革后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公示如下: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 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备注 |
1 |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 | 行政审批科 | 随州市城区 | 下沉曾都区、委托高新区分别行使 |
2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中的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行政审批科 | 随州市城区 | |
3 | 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 | 行政审批科 | 随州市城区 | |
4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中的第101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审批科 | 随州市城区 | |
5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强制拆除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6 | 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7 | 对违法建设施工现场进行查封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8 | 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 | 垃圾分类和环境卫生管理科 | 随州市城区 | |
9 | 对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四条 | 市容秩序管理科 | 随州市城区 | |
10 | 对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垃圾分类和环境卫生管理科 | 随州市城区 | |
11 | 对异地绿化补偿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 园林绿化科 | 随州市城区 | |
12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检测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垃圾分类和环境卫生管理科 | 随州市城区 | |
13 |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市容秩序管理科、垃圾分类和环境卫生管理科 | 随州市城区 | |
14 | 对城市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监督管理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条 | 垃圾分类和环境卫生管理科 | 随州市城区 | |
15 | 对城市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的监督、检查、指导 | 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款 | 园林绿化科 | 随州市城区 | |
16 | 对城市绿线控制和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园林绿化科 | 随州市城区 | |
17 |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 行政审批科 | 随州市城区 | |
18 |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城市绿化条例》第六条 | 园林绿化科 | 随州市城区 | |
19 | 对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审批科 | 随州市城区 | |
20 | 对拆除环卫设施的审批 | 其他执法类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审批科 | 随州市城区 | |
21 | 对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审批 | 其他执法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行政审批科 | 随州市城区 | |
22 | 对工程建设涉及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或者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的审批 | 其他执法类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 | 园林绿化科 | 随州市城区 | |
23 | 对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审批 | 其他执法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中的第107项;《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园林绿化科 | 随州市城区 | |
24 | 对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的核准 | 其他执法类 | 《城市绿化条例》 第九条、第十六条、《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 园林绿化科 | 随州市城区 | |
25 | 对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完成绿化任务的监督管理 | 其他执法类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 园林绿化科 | 随州市城区 | |
26 | 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及市容环卫设施验收 | 其他执法类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行政审批科科 | 随州市城区 | |
27 | 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的备案 | 其他执法类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垃圾分类和环境卫生管理科 | 随州市城区 | |
28 | 对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城市绿化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市区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 | 其他执法类 |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园林绿化科 | 随州市城区 | |
29 | 对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30 | 对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31 | 对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未及时清除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32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33 | 对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未保持外观整洁、未及时清洗、维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34 | 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导致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35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设施建设环境卫生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36 | 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37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38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39 | 对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40 | 对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未保持其安全、整洁,以及影响行人通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41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42 | 对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43 | 对擅自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44 | 对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45 |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46 | 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未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47 | 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48 | 对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未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以及对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而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49 | 对未即时清除犬粪且不听劝阻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50 | 对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企业未落实管理责任,车辆乱停乱放较为严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51 | 对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52 |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未按照批准内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以及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53 | 对未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54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行为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55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行为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56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行为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57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58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59 | 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点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60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61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62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63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64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自身义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65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规定、技术标准履行自身义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66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67 |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行为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68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69 |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及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台账行为的处罚 | 《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70 | 对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行为的处罚 | 《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71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72 | 对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73 |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未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与生活垃圾混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74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或擅自设立废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75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76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77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78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79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80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81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82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83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行为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84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85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86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87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88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89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第二款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90 | 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91 |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92 | 对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93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94 | 对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95 | 对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96 | 对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97 | 对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98 | 对专业运营单位未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99 | 对向城市市区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00 | 对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01 | 对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02 | 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103 |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04 | 对擅自砍伐或迁移城市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05 |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06 | 对擅自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07 | 对不按照规定的管理养护方案实施保护管理,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或者对已受损害或者衰弱的古树名木未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行为的处罚 |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108 | 对未经批准买卖、转让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109 | 对未经批准砍伐和擅自移植城市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110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建设单位未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行为的处罚
|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111 | 对损害城市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112 | 对非法移植致使城市古树名木受到毁坏行为的处罚 | 《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113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14 |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15 |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16 | 对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17 | 对未及时补缺或修复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18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19 | 对占用城市道路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20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21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22 | 对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变更但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23 | 对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造成路面损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24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25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26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27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28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安全抢险预备方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29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行为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130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31 | 对未经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32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未经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即擅自在城市桥梁上通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33 | 对承载能力下降的城市桥梁不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34 | 对判定为危桥,不立即采取措施,不设置警示标志,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在危险排除前使用或转让城市桥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35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36 | 对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37 | 对公共停车设施管理者未在显著位置明示设施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38 | 对公共停车设施管理者擅自改变停车设施用途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39 | 对不按照规定在城市道路沿线区域停放车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40 | 对不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41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42 | 对擅自占用、设置、撤除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43 | 对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城市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的设备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44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行为的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145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行为的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14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行为的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147 |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行为的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148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行为的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149 | 对未按要求建设、维修管理城市公厕行为的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150 | 对对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未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行为的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151 | 对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标准行为的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152 | 对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按要求改造或者重建行为的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153 | 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154 | 对无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55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56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57 | 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58 | 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59 | 对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60 |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61 | 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62 |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63 |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64 | 对燃气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不作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65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66 |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67 | 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68 |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69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70 | 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71 | 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72 | 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73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74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175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行为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176 | 对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行为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
177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78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179 |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未履行重要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委托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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