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机关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
2. 行政机关实施的民事行为;
3. 国家主席、全国人大等其他国家机关实施的行为;
4. 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
5.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劳动仲裁);
6.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7.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8. 不成熟的内部程序性行政行为;
9.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0. 国务院、国防部、外交部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11. 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12. 对公务员的奖惩、任免等内部行政行为;
13. 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行为;
14. 涉及敏感政治民主权利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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