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14种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发布日期:2019-12-11 10:35 信息来源: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编辑: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审核: 城管执法委 字号:[ ]

1.    行政机关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

2.    行政机关实施的民事行为;

3.    国家主席、全国人大等其他国家机关实施的行为;

4.    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

5.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劳动仲裁);

6.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7.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8.    不成熟的内部程序性行政行为;

9.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0. 国务院、国防部、外交部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11. 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12. 对公务员的奖惩、任免等内部行政行为;

13. 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行为;

14. 涉及敏感政治民主权利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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